通过这种方式,它将外国法奉为“程序事
实”,因此,如果它没有被主张或证明,它就会从程序中消失,但正如我们之前澄清的那样,它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事实;除了作为一个事实之外,它还有其特殊性,使其不仅仅是一个事实 (SAP Cádiz 126/2017)。自19世纪外国法适用问题出现以来,这一论点就受到了广泛的遵循。但我们必须反对这一论点,并且与驳回索赔的论点相反,目前的理论 1) 违反了西班牙冲突规则的强制性性质,2) 带来了法律不确定性,因为原则上它是未知的,将适用哪条法律 3) 在选择适用法律时有利于战略行为。 结论 目前,在西班牙国际私法中,由于 LEC 和 LCJI 就该主题提出了规定,外国法的适用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层面。
LEC 第 281.2 条和第 282 条以及 LCJI 第 33 条形成了开放式的外国法证明体系。立法者不想偏袒严格的外国法证明制度,因此在所有情况下,总是当事人或法官必须证明外国法。在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,适用 B2B 电子邮件列表 外国法的利害关系方必须:首先,其主张以外国法为依据;其次,证明该外国法。 在当事人依据外国法进行抗辩但无法证明的情况下:法院必须进行两项操作: a) 在预审听证中,它会在这个意义上警告当事人:他们必须提出以下做法:外国法律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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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将警告当事人不这样做的后果(= LEC 第 429.1.II 条);b) 尽管如此,如果当事人未能证明外国法律,则该外国法律不能适用,法院也不得证明。他将作出判决并驳回当事人的主张……因为我们不能忘记JA CARRILLO SALCEDO的著名格言:“外国法律就是法律,即使它是外国的。 ” 作者简介:佩德罗·埃雷迪亚·奥尔蒂斯。Pellicer & Heredia 律师和税务顾问的律师。阿方索·奥尔特加·希门尼斯。埃尔切米格尔·埃尔南德斯大学国际私法教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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